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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501号

杨炳娥与陈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炳娥;陈善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501号

原告:杨炳娥,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陈善青,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杨炳娥与被告陈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杨炳娥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炳娥负担。

审 判 员  陶小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露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