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501号
原告:杨炳娥,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陈善青,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杨炳娥与被告陈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杨炳娥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炳娥负担。
审 判 员 陶小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露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