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执保34号
申请人:孙之皓,男,1992年7月21日生,现住四平市铁**。
被
申请人:常野,男,1982年2月16日生,现住四平市铁**。孙之皓诉常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之皓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野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野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之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晓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