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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02执保34号

孙之皓与常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之皓;常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执保34号

申请人:孙之皓,男,1992年7月21日生,现住四平市铁**。

被

申请人:常野,男,1982年2月16日生,现住四平市铁**。孙之皓诉常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之皓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野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野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之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晓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