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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5财保38号

张成全、刘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成全;刘学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5财保38号

申请人:张成全,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

申请人:刘学坤,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申请人张成全与被申请人刘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学坤驾驶的肇事车辆冀D×××**号重型货车。申请人张成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冀D×××**号重型货车。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