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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302号

苟梅与徐国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苟梅;徐国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02号

原告:苟梅,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徐国训,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苟梅与被告徐国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苟梅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梅负担。

审判员 徐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