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02号
原告:苟梅,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徐国训,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苟梅与被告徐国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苟梅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梅负担。
审判员 徐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