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802民初1547号

杨某杨某与夏某夏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杨某;夏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547号

原告:杨某杨某,住甘肃省金昌市,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夏某夏某,个体工商户,住平凉市,住平凉市。

原告杨某杨某诉被告夏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张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