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547号
原告:杨某杨某,住甘肃省金昌市,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夏某夏某,个体工商户,住平凉市,住平凉市。
原告杨某杨某诉被告夏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张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