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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4执45号

杨小兰与王习军婚姻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杨小兰;王习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杨小兰与王习军婚姻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4执45号 杨某某、王习军: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习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习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4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王习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4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但申请执行人应给付被执行人孩子抚养费24000元,故被执行人应实际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2019年3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3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0元,交纳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个人财产缝纫机一台、木箱一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5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19 年3月14日结案。 承办人:雷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