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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财保153号之一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庆;孙保华;姜官胜;曹希梅;姜官军;王绍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财保153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广庆,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孙保华,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姜官胜,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曹希梅,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姜官军,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绍芹,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鲁0702财保1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3日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794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794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