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4民初412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石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陈某诉石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学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