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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4民初412号

陈某与石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4民初412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石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陈某诉石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学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