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63730号
原告:沈建均,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广,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亚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代绍梅,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负责人:王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慧,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郑兆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挺。
原告沈建均与被告王新广、上海亚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所涉及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被保险人江久,号牌新AFXX**,2018年4月17日签订),本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作为原告以案外人江久为被告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9)皖0422民初658号,要求判令撤销上述保险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撤销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凌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旭峰
书 记 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