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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2执386号

王某甲申请执行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2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朝阳路三高中南侧(转盘北)。

法定代表人:薛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辉,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北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辽142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张宿一

代理

审判员  蒋玉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项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