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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民初4804号

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智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206民初4804号

原告: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之**。

法定代表人:张建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陈伟,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v>

法定代表人:刘玉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智雄,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与被告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鸿进公司)、江智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被告世纪鸿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智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纪鸿进公司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拖欠的租金295725.6元及滞纳金(截止2018年2月28日的滞纳金为15525.5元,自2018年3月1日起的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世纪鸿进公司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6965.7元(含公维金);3.世纪鸿进公司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欠缴的水费402元、电费9754.6元;4.世纪鸿进公司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5.江智雄在其担保范围内对前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世纪鸿进公司、江智雄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公告费300元。事实与理由:世纪鸿进公司曾与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租用址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产。后由于世纪鸿进公司长期欠付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确认了世纪鸿进公司违约的事实、所拖欠的租金总额、滞纳金标准、返还房产的时间等。此后,世纪鸿进公司未依约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占用房产至2018年2月28日才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返还。现世纪鸿进公司已无法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江智雄作为世纪鸿进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自愿为世纪鸿进公司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特依《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予判令支持。世纪鸿进公司辩称,1、世纪鸿进公司不存在拖欠租金问题,1月28日,世纪鸿进公司已与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达成提前解除合同的协议,以物抵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世纪鸿进公司没有拖欠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租金。2、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要求世纪鸿进公司支付物业费、水电费没有事实依据,即便世纪鸿进公司有拖欠,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也无权主张,双方的提前解除合同中约定,世纪鸿进公司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物业费,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世纪鸿进公司拖欠水电费,即便有拖欠,也应是世纪鸿进公司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供水、供电企业直接缴交物业费或水电费。3、押金应冲抵租金本金,装修应相应折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与世纪鸿进公司签订编号为ZG-FHY20160301的《厦门智能电器孵化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业主方)同意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出租方)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整层(面积1232.19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世纪鸿进公司(承租方)作为办公场地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止,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含公摊),实际计租面积为1232.19平方米,世纪鸿进公司应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0元(租金为含税价),每两个月缴纳一次,如未经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同意逾期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每逾期一日须按未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滞纳金,同时支付98575.2元作为保证金。之后,由于世纪鸿进公司拖欠半年(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房屋租金,三方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了《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三方同意于2018年2月28日提前终止编号为ZG-FHY20160301的《厦门智能电器孵化园房屋租赁合同》,世纪鸿进公司用公司部分资产(附有资产清单)(估值为295725.6元)用于抵半年(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房屋租金并于协议书签订日执行,世纪鸿进公司应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缴纳15525.5元的滞纳金(截至2018年2月28日)并于协议书签订一日内付清,由于世纪鸿进公司违约合同提前终止,租赁保证金作为赔偿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不予退还,同时约定签订此协议书的各方,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2018年3月21日,江智雄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作为世纪鸿进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愿意个人承担房租款150000元且其会在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将150000元全部还清。世纪鸿进公司用于抵偿租金的资产曾被本院执行局于2018年3月21日查封,原、被告双方对于本院依法调取的执行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且世纪鸿进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以物抵债的约定,结合江智雄的上述承诺,可以认定世纪鸿进公司并未履行协议中以物抵债的约定。另查明,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和公告费300元。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提交的物业费、水费、电费发票,并未指明对应的物业位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为世纪鸿进公司垫付这些费用。

本院认为,江智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与世纪鸿进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主张世纪鸿进公司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拖欠的租金295725.6元及滞纳金(截止2018年2月28日滞纳金为15525.5元,自2018年3月1日起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世纪鸿进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主张世纪鸿进公司向其支付物业费36965.7元(含公维金)、水费402元、电费9754.6元,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实为世纪鸿进公司垫付这些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故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和公告费300元,应由世纪鸿进公司负担。因江智雄自愿出具《承诺书》在150000元内承担还款责任,故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主张江智雄在其担保范围内对前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世纪鸿进公司辩称应将押金即保证金用来抵扣房屋租金,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于世纪鸿进公司违约合同提前终止,租赁保证金作为赔偿金电器科学研究院公司不予退还,故世纪鸿进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与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拖欠的租金295725.6元及滞纳金(截止2018年2月28日滞纳金为15525.5元,自2018年3月1日起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和公告费300元;

三、江智雄在150000元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租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6元,由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059元,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功怡

人民陪审员  黄金洪

人民陪审员  陈喜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9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