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4272号
申请执行人:李宾,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恒兴大厦11A。
法定代表人:张新燕。本院在执行李宾与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