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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民申7429号

张聪、康广庆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聪;康广庆;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742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聪,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广庆,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微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聪与被申请人康广庆、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建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聪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枣建集团对申请人的劳务费253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本案存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枣建集团是合法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康广庆,应就其违法事实和过错责任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二审法院围绕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审查重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说明,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等均从保障农民工利益出发,允许此类案件突破合同相对性。二审法院却认定申请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明显有法不依。拖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则差额部分职能申请执行没有相关单位管理并且承担责任能力较差的自然人康广庆,从而阻碍申请人实现权力的途径。且与本案相同案情的其他案件,与本案结果明显不同,本案是同案不同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枣庄市立医院新城分院综合楼工程由枣建集团承建。之后,项目部与康广庆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康广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该综合楼外墙保温,承包价格为4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康广庆将外墙保温的劳务分包给张聪。涉案工程完成后,枣建集团与康广庆结算确认工程量为3554.40平方米,枣建集团亦提供了除质保金7108元之外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枣建集团在欠付工程款7108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张聪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同案不同判等其他再审申请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东强

审判员  王海娜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