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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1468号

凌德权、吴忠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凌德权;吴忠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凌德权,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吴忠求,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忠求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