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凌德权,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吴忠求,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忠求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