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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1251号

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阜新市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1251号

原告: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205国道交汇处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永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1-2#太平创业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薛贵军,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原告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用期间,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隋 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