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负责人:李小水,行长。 被执行人吴水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被告:朱小娟,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吴水沛、朱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水沛、朱小娟应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1429.4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水沛名下粤Y×××××汽车并提交指挥中心查控该车,但暂未成功扣押。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