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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9590号之一

朱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吴水沛;朱小娟

裁判文书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负责人:李小水,行长。 被执行人吴水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被告:朱小娟,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吴水沛、朱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水沛、朱小娟应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1429.4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水沛名下粤Y×××××汽车并提交指挥中心查控该车,但暂未成功扣押。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