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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02民初3079号之一

钱进、陈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进;陈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3079号之一

申请人:钱进,男,1987年7月4日,汉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

申请人:陈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钱进诉被申请人陈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进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野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野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孔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