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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12民初5502号

董桃与张芳、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桃;张芳;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12民初5502号

原告:董桃,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张芳,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张林,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董桃诉被告张芳、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芳、张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被告张芳以做电脑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金额共计385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月息2%。2018年3月底,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芳催要借款,被告张芳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芳的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张芳、张林的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张芳、张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芳、张林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29日,被告张芳、张林向原告董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385000元,借款时间2018年2月,用于电脑生意周转,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月息。同日,被告张芳就该笔借款向原告董桃另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董桃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芳、张林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为年息24%,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林、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桃借款385000元及利息(以38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0343元,由被告张林、张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马 光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新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虎

书记员徐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