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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729号

谭社炼与谭社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社炼;谭社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社炼,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丽,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萍,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社锁,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谭社炼因与被上诉人谭社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4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谭社炼的起诉。上诉人谭社炼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即重复起诉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的条件为,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裁判。结合本案,谭社炼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在于本案诉讼与(2017)粤0705民初5015号诉讼是否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首先,关于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本案诉讼与(2017)粤0705民初5015号诉讼中的当事人均分别为谭社炼、谭社锁,而(2017)粤0705民初5015号诉讼系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将谭社炼的配偶谭妹女一并起诉,故两案所涉案件中的当事人基本相同,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法定条件。其次,关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问题。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主张,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所涉两案诉讼请求均指向基于2016年1月16日所签署的《手写记录》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故两案诉讼标的相同。第三,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但在先诉的(2017)粤0705民初5015号诉讼中谭社锁依据《手写记录》中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的金额,要求谭社炼支付剩余534336元,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已围绕《手写记录》展开诉辩,原审法院亦进行审查,针对谭社炼辩称该《手写记录》系谭社锁在其家中以绝食方式胁迫签订的,原审法院在前诉已认定谭社炼在法定期间未行使撤销权,其在签订协议之后已依《手写记录》履行部分款项,并据此作出实体权利义务裁判;而本案谭社炼依据相同的《手写记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手写记录》,与前诉裁判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及结果形成对抗,实质上本诉的诉讼请求将否定(2017)粤0705民初5015号的裁判结果,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谭社炼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首先,谭社炼主张原审错误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次,谭社炼主张原审未告知适用程序及

书记员情况,并无证据证实,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使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故对谭社炼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