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772号
原告:王少伟,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赵磊,男,1987年2月2日生,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伟诉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少伟于2019年2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王少伟提供的被告赵磊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赵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赵磊送达,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王少伟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少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志 鹏
审 判 员 赵 俊 伟
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冬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