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四二,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厚龙,男,1987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生,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四二、张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春
审判员 余 玮
审判员 田 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喻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