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1451号
原告:叶英,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被告:王成,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英诉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英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叶英负担。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