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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民初1451号

叶英与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英;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1451号

原告:叶英,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被告:王成,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英诉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英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叶英负担。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