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3民初458号
原告:王致爽,男,194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致爽诉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收集证据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致爽撤回对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致爽负担。
审判员 赵利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