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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353号

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彭泽强盛油墨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彭泽强盛油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宿舍********,机构代码:58920132-2。

法定代表人:赖怀茵,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彭泽强盛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彭泽县矶山化工园区会信用代码:91360430056439610Q。

法定代表人:章强,总经理。 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彭泽强盛油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15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151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