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6执15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郭振元,男。
被执行人:李铁狗,男。
被执行人:张玉萍,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玉萍在中国工商银行05×××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子平
审判员 赵国胜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