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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6执154号之六

郭振元、李铁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振元;李铁狗;张玉萍

裁判文书全文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6执15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郭振元,男。

被执行人:李铁狗,男。

被执行人:张玉萍,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玉萍在中国工商银行05×××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子平

审判员  赵国胜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