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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3民初13730号

畅文涛与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畅文涛;袁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畅文涛与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3民初13730号

原告:畅文涛,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娜,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告畅文涛与被告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600元。2、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2244元(自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6月9日)及2018年6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付)。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通过被告借款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预留的手机号码是易主新号,无法联系、催收无果。 被告袁娜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600元,期限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月息2%,被告每月应给原告偿还660元。原告按约定将借款给付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畅文涛人民币66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畅文涛与被告袁娜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借据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袁娜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袁娜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袁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袁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袁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畅文涛借款本金6600元,并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诉讼费6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娜承担(此款原告畅文涛已预付,被告袁娜应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畅文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淑 芳

人民陪审员 姚 雁

人民陪审员 唐 金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