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肇庆百步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高德路,组织机构代码9144128332480630XN。
被执行人:谢昌泰,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德庆县播植镇播植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百步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昌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8)粤1204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昌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4295元给申请执行人;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以实欠款额(7429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该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32元,执行费104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查控、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以及向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的相关部门调查,执行情况如下:
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H×××××小汽车档案,因无法控制,故无法处置。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庆××××镇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宗地代码12261200673、权利证号:德府国用(2010)第0775号、房产证号:德6520100462】,但该不动产已抵押给德庆县农信社播植信用社。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经过权衡考虑后向法院表示该不动产已抵押,不具有处置价值,但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妥善处理债务,现本院将被执行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麦锢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