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02民初2262号

临沂市兰山区建禾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浩、范基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8-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建禾物流有限公司;刘浩;范基刚;栾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262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建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5247182C,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前开发区。

被告:刘浩,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范基刚,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栾瑶,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建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范基刚、栾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建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张春晓负担。

原告:张春晓,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打工人员,住临沂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晓与被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刘东亮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春晓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连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岳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