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8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包建光,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刘方亮,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施正右,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包建光与被执行人施正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正右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建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施正右偿还货款及利息损失合计454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施正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施正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施正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包建光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施正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施正右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通过点对点冻结了被执行人施正右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至被执行人施正右住所处查找,但寻找未果。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施正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8日,被执行人施正右家属代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纳10000元,2019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包建光发放该款项。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施正右到庭,但被执行人施正右至今未到庭。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执行人施正右尚欠申请执行人包建光35400元,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581元、案件受理费935元。鉴于被执行人施正右拒不报告财产且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正右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由于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建光同意撤回布控申请决定。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包建光,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施正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8执1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