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文某,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内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文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赔偿原告马文某人民币175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了王某名下所有的粤B×××××东风牌汽车一辆,变卖所得款人民币16278元,三次悔拍没收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22278元。扣除拍卖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9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文某执行款人民币19088元。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90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黄 海 执行员 江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