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224执141号吴传晓、吴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传晓与被执行人吴俭退伙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湘12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传晓退伙的合伙财产份额价款20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执行费2900元。现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吴俭的银行存款122200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吴俭的收入90005元。本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传晓205005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5元),并收取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