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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1行审21号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卫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卫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381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卫艳,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063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063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曾 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