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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4民初105号

笪宝仓与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笪宝仓;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105号

原告:笪宝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波

被告: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 原告笪宝仓与被告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笪宝仓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笪宝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笪宝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笪宝仓自愿负担。

审判员 白梅玲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