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苏本寿,男.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苏世涛,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苏本寿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3478.85元,执行费5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51430元至我院指定账户,扣除执行费,剩余款项已足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0212民初38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