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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苏本寿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本寿;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苏本寿,男.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苏世涛,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苏本寿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3478.85元,执行费5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51430元至我院指定账户,扣除执行费,剩余款项已足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0212民初38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