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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民初945号

博罗县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罗县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2民初945号

原告:博罗县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西北路**。

负责人:邹俊。

委托代理人:张丽梅,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强,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华公司诉被告何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华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慧婷

书记员陈亮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