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屯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屯门。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2018年11月18日书面通知冯某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冯某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冯某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区美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屯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屯门。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2018年11月18日书面通知冯某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冯某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冯某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区美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