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金和,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包丰其,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包金生(包丰其父亲),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和与被执行人包丰其、包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