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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53号之二

王金和、包丰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和;包丰其;包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金和,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包丰其,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包金生(包丰其父亲),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和与被执行人包丰其、包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