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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民初676号

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春、朱小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春;朱小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676号

原告: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5995911。

法定代表人:徐传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贻祥,公司员工。

被告:张艳春,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朱小清,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312国道与东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8733669。

负责人:陈玉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司红勤,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艳春、朱小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起诉被告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荣中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林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云龙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