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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91执8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梁利东、梁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龙;梁利东;梁永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91执8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春霞,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利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峰台村**

被执行人:梁永孝,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峰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梁利东、梁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2017)鲁069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据实际票据结算)及本案执行费。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2018)鲁0691执82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9年3月2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总局、车辆情况进行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除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至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梁利东名下登记有房产两处,两处房产均登记有抵押,无查封;被执行人梁永孝名下登记有房产两处,两处房产均登记有抵押,且已被多轮查封。本院依据(2018)鲁0691执8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利东所有的座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权利证号:X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如需继续查封需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上述房产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以(2019)鲁0602执38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轮候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名下极少量银行存款暂不冻结、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王群昌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静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