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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7903号之四

李鹏、凌斐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鹏;凌斐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179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鹏,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凌斐然,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李鹏与被执行人凌斐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74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凌斐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区黄金大厦××0604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0××2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院经于2018年4月11日向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35005元/㎡,市场总价为人民币2223517.6元,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223517.6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竞买人罗贤承以人民币2373517.60元竞得上述房产,且已付清拍卖款。上述拍卖款在扣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抵押债权人民币955257.03元、拍卖佣金人民币10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人民币51560.94元、执行费人民币26135.21元、支付李鹏垫付执行文书公告费人民币2100元、支付被执行人凌斐然安置费人民币10000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人民币84339.9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锐钊

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伟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