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杰文五金边料店,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中7号之29、30号铺,注册号442000602431250。
法定代表人:温文礼。
被执行人:中山市成威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月桂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8561517L。
法定代表人:梁钰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207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中山市成威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成威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6612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限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家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