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1560号
原告:罗德坤,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姚代芳,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坤与被告姚代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坤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德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德坤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于翔
书记员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