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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971号

王志勇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志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京0101执1971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623838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案款。至此,被执行人王志勇已履行完毕(2017)京0101民初16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6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