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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执3124号

张正胜、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正胜;关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31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正胜,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关军,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 关于张正胜与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