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393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梦婕,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