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5民初108号
原告:古得容(又名古德容),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杨邦勇,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李廷孝,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古得容与被告杨邦勇、李廷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得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得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00元,由原告古得容负担。
审判员 阿木尔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