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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1执1457号

王化一、吕耀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化一;吕耀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化一,男性,1955年4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吕耀举,男性,1967年7月7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化一与吕耀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立学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张富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