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化一,男性,1955年4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吕耀举,男性,1967年7月7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化一与吕耀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立学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张富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