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11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仲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375号 指控事实 2018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驾驶鲁Bxx**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与五台山路路口南侧路西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仲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7.7 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仲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仲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仲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