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5民初140号
原告:王淑兵,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尚义县。
被告:姜建兵,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姜亚玲,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王淑兵与被告姜建兵、姜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淑兵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兵撤诉。
审判员 任占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