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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5民初140号

王淑兵与姜建兵、姜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淑兵;姜建兵;姜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5民初140号

原告:王淑兵,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尚义县。

被告:姜建兵,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姜亚玲,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王淑兵与被告姜建兵、姜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淑兵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兵撤诉。

审判员  任占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