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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行初237号

李新闻、王艳峰等与永城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李新闻;王艳峰;谢卓钊;永城市人民政府;河南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永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运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4行初237号原告李新闻,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王艳峰,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谢卓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市政府市长。第三人河南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附**。法定代表人沙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永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杨岑,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永城运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李寨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苏瑞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闻、王艳峰、谢卓钊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会议批复及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李新闻、王艳峰、谢卓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闻、王艳峰、谢卓钊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闻、王艳峰、谢卓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新闻、王艳峰、谢卓钊共同负担。

审判长 何 彬

审判员 牛 杰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